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研究及启示精选四篇

时间:2023-11-04 来源:法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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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研究及启示篇1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研究及启示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美国开始通行的一种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在教育理念、教育原则及教学方法上对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均有所突破.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一课题的研究,为我国一般高校改善目前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律教育模式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

作 者:樊清华 刘俊 FAN Qing-Hua LIU Jun  作者单位:东华理工学院,政治与法律系,江西,抚州,344000 刊 名:中国地质教育  SCI英文刊名:CHINESE GEOLOGICAL EDUCATION 年,卷(期): 14(1) 分类号:G642.4 关键词:诊所式教育   实践教学   经验与启示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研究及启示篇2

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论文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一)教育地位的平等性

在诊所式教育中真正体现了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类似于学习经验的交流会。与传统的课堂模式不同,老师并不直接对学生的问题做出回答,课堂上也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而是给出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去寻找答案。真正的把课堂交给学生使学生更积极的态度参与教学活动,听到更多的学生的看法和主张。诊所教育不仅提高学生的能力同时也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

(二)教育方法的实践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体现了在实践中教学的理念,将法律诊所课程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类:教师的课堂教学主要包括模拟仲裁庭和模拟法庭、诉讼文书的撰写、立案、起诉、审判、调解等程序的演练、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用等。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堂实践使学生更深入的了解教学内容,实现教育目标。课堂外的教学实践有法律咨询服务、案例分析、代理诉讼等。让学生代理真实的案件,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真正的以律师的身份进行法律诉讼切实的感受案件的审理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升法律素质。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方法

(一)角色演练

角色演练顾名思义就是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包括:律师、当事人、证人、法官进行辩论、审判、质证、调解等各种场景来熟悉一个案件从调查到判决的整个过程。这不仅使课堂变得轻松愉快拉近了师生间的距离而且也让同学亲身参与通过角色转换体验真实的庭审过程。法律诊所式教育就是为了使学生通过实践教学学会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方法,从业后便能在执业中通过真实的参与诉讼运用法律实现自我价值。法学教育毕竟不是法律的全部,更多的法律知识还是通过实践学习的。我们所学习的法学理论只有服务于法律实践才有意义,而法学教育运用这种模拟真实案件的教育方法就是为更好的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

(二)代理案件参与诉讼

如果说课堂的模拟训练是学生的必修课,那么做委托人直接代理案件那便提升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另一种教学方法便是让学生直接代理案件,这也是直接考验学生的学习情况、实训技能的运用能力、法律思维运用能力的最直接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甚至与自己之前的设想完全不同。在现实面前,会让他们更加谨慎更加明确作为律师自己身上的职责。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当事人的利益甚至是生命。法律诊所教育的课堂是丰富多彩的,教育方法是千变万化的,他的优势就在于可以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不同需求改变自己的教育方法。法律是固定化的但法律教育方法确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改变的。没有绝对正确的教育模式,但能使学生从实践中学到知识他便是适合。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结果评价

与传统考试制教学评价标准不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结果评价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通常的评价方法有:1.自我评价法,即学生根据自己的课堂表现或者实训参与情况给自己一个客观的评价,这种评价对学生来说一定是最有价值的。2.组内互评法,也就是说每个小组成员在对自己的表现作出评价的同时也要对其他组员的表现给予评价,这样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公平性。3.当事人评价法,这种评价方法是针对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同学,因此,这种评价应该是最真实的。4.教师评价法,老师对学生的表现有最直观的感受,因此老师的评价一定是最有建设性的,对学生的技能水平提高是最有作用的。通过这几种评价方式的综合在给出学生实训课成绩的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辨析能力和自控能力。这种评价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学生通过评价认识到自己的优势及缺陷,从而在以后的学时中更好地提升自己。因此,教师要引导学生认识这种教学方法的真正目的,真确看待自己在实践中的案件结果。只有真正的从实践中锻炼了自己的实务,逐渐养成作为一名律师该有的职业素养才是诊所是教育的真谛。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未来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看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教育发展的新方向、体现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它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与此同时,它也给法学教育的课堂带来了无限的趣味,增进了师生间的情谊。我们相信:它必将为法学教育做出巨大的贡献。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研究及启示篇3

诊所式法律教育探究论文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意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即“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他借鉴了医学诊所的教育模式。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利用大量的时间进行临床实习,通过实践学会和掌握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方法。法学教育便植入同样的教育方法采用诊所的名称,由此就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教育模式。通过教师的指导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诊断”法律问题,开出解决“处方”,为咨询者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一)教育地位的平等性

在诊所式教育中真正体现了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类似于学习经验的交流会。与传统的课堂模式不同,老师并不直接对学生的问题做出回答,课堂上也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而是给出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去寻找答案。真正的把课堂交给学生使学生更积极的态度参与教学活动,听到更多的学生的看法和主张。诊所教育不仅提高学生的能力同时也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

(二)教育方法的实践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体现了在实践中教学的理念,将法律诊所课程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类:教师的课堂教学主要包括模拟仲裁庭和模拟法庭、诉讼文书的撰写、立案、起诉、审判、调解等程序的演练、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用等。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堂实践使学生更深入的了解教学内容,实现教育目标。课堂外的教学实践有法律咨询服务、案例分析、代理诉讼等。让学生代理真实的案件,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真正的以律师的身份进行法律诉讼切实的感受案件的审理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升法律素质。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方法

(一)角色演练

角色演练顾名思义就是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包括:律师、当事人、证人、法官进行辩论、审判、质证、调解等各种场景来熟悉一个案件从调查到判决的整个过程。这不仅使课堂变得轻松愉快拉近了师生间的距离而且也让同学亲身参与通过角色转换体验真实的庭审过程。法律诊所式教育就是为了使学生通过实践教学学会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方法,从业后便能在执业中通过真实的参与诉讼运用法律实现自我价值。法学教育毕竟不是法律的全部,更多的法律知识还是通过实践学习的。我们所学习的法学理论只有服务于法律实践才有意义,而法学教育运用这种模拟真实案件的教育方法就是为更好的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

(二)代理案件参与诉讼

如果说课堂的模拟训练是学生的必修课,那么做委托人直接代理案件那便提升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另一种教学方法便是让学生直接代理案件,这也是直接考验学生的学习情况、实训技能的运用能力、法律思维运用能力的最直接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甚至与自己之前的设想完全不同。在现实面前,会让他们更加谨慎更加明确作为律师自己身上的"职责。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当事人的利益甚至是生命。法律诊所教育的课堂是丰富多彩的,教育方法是千变万化的,他的优势就在于可以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不同需求改变自己的教育方法。法律是固定化的但法律教育方法确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改变的。没有绝对正确的教育模式,但能使学生从实践中学到知识他便是适合。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结果评价

与传统考试制教学评价标准不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结果评价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通常的评价方法有:1.自我评价法,即学生根据自己的课堂表现或者实训参与情况给自己一个客观的评价,这种评价对学生来说一定是最有价值的。2.组内互评法,也就是说每个小组成员在对自己的表现作出评价的同时也要对其他组员的表现给予评价,这样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公平性。3.当事人评价法,这种评价方法是针对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同学,因此,这种评价应该是最真实的。4.教师评价法,老师对学生的表现有最直观的感受,因此老师的评价一定是最有建设性的,对学生的技能水平提高是最有作用的。通过这几种评价方式的综合在给出学生实训课成绩的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辨析能力和自控能力。这种评价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学生通过评价认识到自己的优势及缺陷,从而在以后的学时中更好地提升自己。因此,教师要引导学生认识这种教学方法的真正目的,真确看待自己在实践中的案件结果。只有真正的从实践中锻炼了自己的实务,逐渐养成作为一名律师该有的职业素养才是诊所是教育的真谛。

五、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未来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看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教育发展的新方向、体现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它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与此同时,它也给法学教育的课堂带来了无限的趣味,增进了师生间的情谊。我们相信:它必将为法学教育做出巨大的贡献。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研究及启示篇4

一、环境法教学中诊所式教育模式的提出

(一)诊所式教育模式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一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的法学教育模式。

它最初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借鉴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此种教育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以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为目的,通过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引导学生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

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现已成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一种改革趋势。

(二)环境法诊所式教育模式可行性分析

环境法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其作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早已走进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和其它相关专业的教学课堂。

环境法的独特性要求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手段上开发出适应教学发展的新思路,同时,环境问题的新型化、复杂化也带来了更多现实理论问题。

因此,在环境法教学中使用诊所式教育模式是与环境法的自身特点相适应的:

1.环境法的综合性

环境法律问题的综合性明显,学科互相渗透。

因此,单一的学科背景、课程导师、授课方式、授课时间,很难适应当下环境法教学要求。

在诊所模式中,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师组等各个方面编织环境法教学的网状系统,由学生自主发掘知识,学生通过独立办案学习法律,老师仅仅充当监督、指引的角色。

这样,法学教育教学的过程,才能成为一个激发学生积极、主动、能动、创造性学习的过程,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

2.环境法的实践性

环境法具有显著的实践导向性,教学既要传授环境法理论知识,又必须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环境法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

目前,在已有的实践环节设计中,那些实践性较强的毕业实习、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仍然表现为师生之间的单向训练、讲演式授课方式等,学生直接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被课堂授课所取代。

我国法律教育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学生们必须走出去直面社会,通过诊所式教育,在实际的环境事件中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以培养环境法专业人才。

3.环境法的社会性

环境法以社会的公众利益为价值追求,它不同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民法,也不同于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行政法,它将改善当代人的生存状况作为价值目标,也对后代人的生存条件给予关注,社会性始终是环境法的价值本位。

环境法教学必须回应社会演变与需求,打破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院墙”界限,编织环境法专业人才培养之“网”,诊所式教育可促使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结合。

二、环境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适用价值

诊所式法律教育通过实践进行环境法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学到知识,是注重体验、实践技能的教学,既可以是接待相关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也可以是实际办案,作为律师出庭,除传统的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与法律技能的训练外,还包括范围广泛的其他社会活动。

它是对传统讲授式法学教育的一种突破和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适用价值主要表现在:

(一)在教学目标上突出能力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关注现实,不论在课堂内的练习,还是课堂外的参与,都没有为问题设定明确统一的答案。

问题需学生发现寻找,法律知识分析与适用需学生自己去探索,在发现、寻找及探索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实践性的思维能力、开拓性的思维能力、创造性的思维能力以及综合判断能力得到了充分的锻炼。

通过实践,学生们学会批判性地思索法律问题以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探讨,调动了学习兴趣,突出了综合能力的培养。

(二)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实践性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诊所式法律教育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学生们在模拟练习中,培养了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获得了许多实践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及运用理论知识分析所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生在法律诊所里,接触到真实案件、当事人、司法机构和其工作人员等,会碰到许多复杂且繁琐的事要去解决,这就是对学生应用法律能力的考验。

因此,代理案件是对学生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全面考察,同时它也使学生在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方面获得全面提高。

(三)在教学方法上突出互动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将学生重新定位,让学生成为课堂中的主角,即在课堂上以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为主,而老师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注重过程性。

学生畅所欲言,说出对知识的疑问,对学术界争论的看法等,调动主观能动性,积极参加到课堂学习中来。

老师在听取学生的意见过程中,适当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并自我总结讨论,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引导、评述,这是一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模式。

(四)在教学效果上突出丰富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角色模拟、互动、小组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获得多重的收获,包括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同时,在诊所教育中,可以看到别人的表现,自己的表现,也可以听到别人对自己表现的评价,从中可以明了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以及别人的优缺点,通过实践经验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增强自身的情感体验。

三、环境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设计

(一)教学评价体系的重建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长远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教学评价体系。

一是要将诊所教育纳入已有的法学课程体系中,作为必修课或选修课。

我国的诊所教育还未发育成熟,不能向所有学生普及,更适合采取选修制,而不是像美国许多院校那样作为必修课。

考虑到诊所法律教育成本的投入和效果,可准许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以该课程代替教学实习。

二是为诊所课程设置较高的学分。

诊所教育要比一般的课堂教育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要考虑使诊所法律教育与教学实践平行展开,共同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配合

学生能否参与案件的代理,是诊所法律教育是否真正开展的标志。

根据现有的"模式,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所代理的案件多为法律援助案件。

这就需要院校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得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从而得到案源。

当然,这并不表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所需的全部案件必须通过法律援助中心,诊所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建立自己的声誉,从而得到案源。

诊所式法学教育是为了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而提出并实践的,它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而是对传统模式的修正、弥补和补充。

我们在积极借鉴和推动其在中国发展的同时,不应把它的作用绝对化,尤其不应把它与其他传统课程对立起来,而应该使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新的符合科学化和学院化的教育模式。

(三)教学方式的设计

1.真实案例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精华是要把现实经验与抽象的法律知识相结合,通过各种途径给学生提供参与案件的真实感受。

现行教育体制下的教学实践方式主要有模拟法庭、教学实习。

从开展的情况看,模拟法庭由于参与人数限制,更多同学无法参与其中。

而参与的学生也往往为了观摩效果,使模拟法庭成为了一种表演,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

教学实习中,学生往往只能作为旁观者了解,很少能自始至终参与其中。

而诊所课程的案件是有针对性和一定范围的,学生能够自始至终地办完案件,接触到真实的案例、真实的当事人,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亲身体验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角色,锻炼自主处理问题的能力。

这种教学方法能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增强学生的责任心,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2.互动教学法

传统的法学教育一贯是以教师讲授学生听课的方式为主,使学生处于被动的“接受者”的地位,结果造成学生分析、推理和演绎能力缺乏,面对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没有教师和学生,他们的身份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的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手中承办的案件而展开,教师只是提供给学生案件和阅读材料,由学生站在不同角度上去分析、理解。

同样,每一个案例、问题都没有所谓的唯一正确答案,每个人都可以就某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这种全新的教育模式,可极大地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和发现问题的能力,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会以更主动的、更积极的态度参与课堂教学活动。

3.角色模拟法

角色模拟法是情景教学中的一种形式,通过让学生扮演各种角色并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角色所面临的问题来达到教学目的。

目前社会上普遍反映法学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真实案例,让学生提前进入角色、找准定位,为日后的实践积累丰富经验。

在教学形式上,组建学生法院、学生检察院、学生公司、律师事务所等队伍,由学生自行选择角色,进行扮演。

在教学内容上,打破传统的学科体系和课程界限,围绕角色定位开设法院工作制度、检察院工作制度、律师事务所约见当事人等课程。

从培养学生观察能力、发现能力、判断能力、表达能力等出发,做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点对点结合。

总之,诊所式法学教育所确立的培养目标更加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对专业技能的要求,是一种十分新颖的教学方式和更加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这种教学方式的引入可作为环境法学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

诊所法律教育仍然处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当中,在引进其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才能使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北京:法律出版社..

[2]汤德红.浅谈高职院校的实践性法律教育.法制与社会.(5).

[3]黄锡生,李希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5]Oliver Wendell Holmes,Jr1,The Oppressed 58 Myra Ramos Trans,1970.

[6]李芳,“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的实践.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6).

[7]张惠芳.关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反思――兼谈对美国“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借鉴.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9).

[8]周伟.定位与分流: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反思与重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10).

[9]张靖.卫生法教学方式改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首都医科大学学报.2009(12).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研究及启示精选四篇

http://m.cubkforchild.com/jcjf/358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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