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及其程序_【头条】谈话函询后如何把握和实施诫勉谈话?|175

时间:2018-03-02 来源:纪实传记 点击:

根据《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精神,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的线索,可以进行谈话函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谈话函询,对反映问题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有观点认为,《监督执纪作规则》对被反映人在谈话函询期间如实承认自身存在按规定只能给予轻处分问题的,是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未作出规定。

对此,笔者梳理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试提出个人看法,抛砖引玉,供各位同仁参考和批评。

1.对谈话函询的理解。

2014年中央纪委调整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将谈话函询从初步核实方式中单列出来,使其成为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之一。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是对同志高度负责的体现,也是为了让有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有机会把问题如实讲清楚,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谈话函询既然不再是初步核实的方式,被反映人在组织对其进行谈话函询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疑是该条例所称主动交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同理,在组织谈话函询期间,被反映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组织危害结果发生和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等情形,也都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2.关于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诫勉谈话虽然不是纪律处分,但其作用却类似纪律处分,都侧重对处理(处分)对象产生政治方面的影响。

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因此,诫勉谈话跟党内警告处分相比较,主要区别在于其影响期只有六个月,短于党内警告处分的一年;而跟行政警告处分相比较,则几乎没有区别。

中纪委法规室2015年就“诫勉谈话”有关问题回复网友咨询时曾明确,“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可见,针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虽构成违纪但根据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完全可以采用诫勉谈话的方式处理。

3.对说情抹案实现了制度约束。

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要求各环节层层报批、签字,对问题线索实施有效管控;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

实等环节中的重要问题,都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因此,承办部门在收到问题线索之后,只是综合分析有关情况,严格按照相应标准通过集体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可以说,对于极个别纪检干部出于个人私利人为说情抹案,将本应当进行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改为予以谈话函询等情况,《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已经扎紧了制度篱笆。

综上所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表述,不仅包括“不构成违纪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也包括“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

因此,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经谈话函询后,如果被反映人如实说明问题,虽然该问题构成违纪可以给予轻处分,也应当认定为“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予以诫勉谈话的处理,必要时还可以同时采取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不需要再给予纪律处分。

为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执纪监督权的约束,笔者个人建议,对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后予以诫勉谈话处理的,可以参照免予党纪处分的规定,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谈话函询及其程序_【头条】谈话函询后如何把握和实施诫勉谈话?|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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