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券和政府债券债券大年,我们梳理了以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政策范文(精选三篇)

时间:2023-09-08 来源:债券 点击: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地方债券和政府债券债券大年,我们梳理了以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政策范文(精选三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 地方债券和政府债券债券大年,我们梳理了以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政策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财政部日前制定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地方政府债券含义、发行、托管、评级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维护政府信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相平衡的有关要求,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防范专项债券偿付风险。

  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期限结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本金偿还方式。

  在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等信息。

  办法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单只债券发行规模,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鼓励采用续发行方式。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可以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地方财政部门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积极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环境和债券发行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的数量、选择方式、组建流程等。承销团成员应当是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书面授权。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

  办法还就相关机构职责及监督检查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篇: 地方债券和政府债券债券大年,我们梳理了以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政策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同时废止。

  以下是《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文: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维护政府信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相平衡的有关要求,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防范专项债券偿付风险。

  第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第二章债券发行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

  第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期限结构。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本金偿还方式。

  第九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均衡一般债券期限结构,充分结合项目周期、债券市场需求等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可在同一项目周期内以接续发行的方式进行融资。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期限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并按规定及时披露所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严格遵守信用评级业管理有关办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首次评级后,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及时披露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经济运行、财政收支、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以及可能影响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专项债券还应当披露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等。债券发行后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报批,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披露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信息,对披露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披露债券发行时间后,因债券市场波动、市场资金面、承销团成员承销意愿、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需要推迟或取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应当按规定提前向财政部报告,并向市场披露推迟或取消发行信息。

  第四章债券发行与托管

  第十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债券发行、财政收支和库款管理等,结合资金需求科学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节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单只债券发行规模,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鼓励采用续发行方式。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根据市场环境和债券发行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的数量、选择方式、组建流程等。

  承销团成员应当是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承销团成员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发挥承销主力作用。

  第二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规范承销团管理,定期开展承销团考评,完善退出和增补机制,实现权利义务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可以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地方财政部门采用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当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地方财政部门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购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事先确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和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

  第二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采用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当科学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合理设定投标比例、承销比例等技术参数。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部规定的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通过该系统在规定时间报送投标利率及投标额,按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发行规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积极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断拓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渠道,便利个人和非金融机构投资选择。

  第二十七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地方政府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除外)、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均实行一级托管,各类投资者直接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债券账户,实行穿透式管理。发行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条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等应当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合理的发行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非政府债券标准。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拟修改或新增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报财政部核准后实施。

  第五章 相关机构职责

  第二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对发行现场的人员出入登记、通讯设备存放、无线电屏蔽和电话录音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债券发行服务制度,优化发行服务工作流程,做好发行系统维护工作,强化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发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在财政部指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曲线编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加强市场跟踪分析,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数据信息及市场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扩大地方政府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地方政府债券。

  各交易场所和市场服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现券交易、回购、质押安排,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流动性改善。鼓励各类机构在回购交易中更多接受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质押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登记结算机构、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向地方财政部门通报。地方财政部门在组建承销团或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相关工作时,应当予以负面考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送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地方债券和政府债券债券大年,我们梳理了以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政策

  摘要:我国地方政府在建设市政投资项目时,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稳投资”“补短板”“促基建”等领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论述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展现状和政策制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融资方式;地方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0-0149-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5    文献标志码:A

   我国颁布并实施预算法修正案以后,地方政府债券有了法律保障,发行债券成为建设地方项目的融资渠道。政府部门依靠专项收入与预算基金发行地方专项债券,为完善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地方专项债券能够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加强地方专项债券管理,逐步确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1]。

   1 当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益条件严格,准公益项目不能满足收支平衡

   地方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以项目收益型为主,这也是专项债券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要想确保专项债券收益与成本平衡,政府应加强对准公益类债券的管理,有效解决现金流回报难的问题。地方债券项目类型比较匮乏,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发行条件比较高,融资优势显著,通过PPP或市场经济需求能够实现独立运作。地方政府采取科学有效的证券发行方式,有利于完成地方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融资活动,有效解决地方政府投资膨胀问题,避免出现投资泡沫,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债务风险,而准公益类项目投资活动难以获得资金支持[2]。

   1.2 结合债务风险确定债券额度,建立分配规则调整证券额度

   地方政府在发行专项证券时必须考虑债务风险,结合地方财政实际情况制订债权额度分配规则,经济欠发达地区获得的债券额度较低,经济发达地区获得的债券额度较高。债券额度分配规则并没有太大问题,由于不同区域经济发展存在差异,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并不顯著,地方政府具备较好的融资条件,能够有效应对项目建设融资问题。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城市化建设水平有待提高,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比较薄弱,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开展基础服务项目建设。政府需要发行债券支持项目建设,但最终获取的专项债券额度较低,难以有效推动公共基础项目建设。专项债券额度分配规则容易出现“马太效应”,经济发达地区资源比较丰富,经济落后地区社会资源与资金较为匮乏,导致区域经济差距显著增加。

   1.3 尚未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不明确

   地方政府尚未构建债券信用评估制度,债券信用评估结果区分并不明显,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AAA级信用评级难以区分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同时也不能表现不同项目债券的数据信息。

   国内信用评估体制尚不完善,应构建系统完善的信用评估制度。地方政府债券发展时间较短,债券信用评估采用传统的模式,难以满足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估需求。

   1.4 债券投资方向及领域难以区分融资方式,容易导致错位发展

   地方债券投资活动容易出现重叠。对地方债券投资渠道并不了解,导致资源浪费。地方财政部门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投资方式,不断提高项目投资的效率和质量。地方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与PPP能够带来一定经济效益,为市政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但融资领域与主要内容容易出现重叠现象,最终可能导致项目建设失败。

   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权额度明显减少,而专项债券的额度明显增加,容易导致成本与收支不平衡,经济效益较高的债券容易出现恶性竞争。地方政府部门在管理证券投资活动时缺乏科学依据,导致政府与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出现恶性竞争。

   2 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融资的建议

   (1)逐步扩大地方专项证券规模。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建立规范管理制度,积极调整和管控项目收益专项证券额度。结合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调整专项债券额度,适当扩大专项证券发行规模。部分地方政府开展的污水处理与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在成本投入与经济效益中存在重叠现象,导致地方专项债券发展陷入困境,地方政府应开发城投平台予以支持。部分地方政府甚至会调整项目成本收益预算,从而达到规避债务风险的目的。需要逐步规范地方专项债券的发行,并根据当地政府发行的债券额度进行调整,逐步确立完善的专项债券管理体系。结合市场需求发行地方专项债券,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流程。短时间内可以通过调整项目和收益专项债券额度,调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额度,结合地方公共项目建设需求制订专项债券发行标准和完善地方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2)从债券融资项目领域对发展“新基建”和“绿色”债券进行统筹规划。从融资层面来看,国内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较大,需要充足的资金,项目投资困难尤为显著。国内公路桥梁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速度趋于放缓,地方政府要准确开展项目投资活动,尤其是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武器技术等领域。积极采购先进的生产设备,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推进土地修复、节能建设等,满足公共基础服务项目建设需求。

   (3)适当降低项目要求。项目资金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有较大影响,地方政府发行项目专项债券应满足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控制债务融资规模,调整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比例,是政府部门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从地方债券发展规模来看,专项债券主要适用于经营性项目投资活动,尚未对项目资金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随意发行专项债券。从专项债券发行风险来看,投资结构完善的项目资金较充裕,债务风险较分散,地方专项债券投资结构明显优于银行借贷投资模式。地方政府开通债券柜台业务后,债券投资者能随时办理相关业务,降低债务发行风险。实践表明,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及时获取地方专项债券项目资金比例。项目资金在地方债券发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应适当降低项目资金管理标准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风险,满足市场发展需求。

   (4)设置实用性强且能区分的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债券信用评估制度获取评价,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提供参考。国内债券信用评估制度尚不完善,评估机构没有结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估制度体系。当地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时,主要采用传统的信用评估体系,最终获取的信用评估结果缺乏真实性和有效性。要想提高债券信用评估制度的实用性,需要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估体系。

   3 结束语

   我国自2015年起开始发行地方专项债券,地方专项债券发展速度显著加快。2019年我国地方政府专项证券额度突破2.15万亿元,为推动地方基础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

   2019年我国将实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扶持政策,不断扩大地方专项债券发行规模,积极调整专项债券额度,为地方基础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我国地方专项债券投资方式逐步完善,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参考文献:

   [1]张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高效发行的机理探析与对策建议[J].南方金融,2018(12):61-66.

   [2]李艳.地方政府债券“新规”、发展前景与对策建议[J].国际金融,2015(6):49-54.

地方债券和政府债券债券大年,我们梳理了以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政策范文(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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