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用地管理规定_军事管理区管理规定

时间:2020-10-07 来源:军事 点击:

  为做好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就军事禁区、管理区划定后的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军事管理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军事管理区管理规定

  一、军事禁区

  根据军事设施在国防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战术、技术要求,合肥市的军事禁区系指作战指挥机关、通信枢纽、机场、油库等重要目标。为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防安全,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必须做

  1、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守军事秘密,是所有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2、军事禁区的管理问题。内部的安全保卫由驻军自身负责;外围的安全保卫,由所在地区的派出所、乡、村和驻军,共同配合成立治保联防小组,加强保卫,以防军机泄密、被窃。

  3、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确定的标志牌,按规定地点埋设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移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应由县(区)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经市政府和军分区批准后方可进

  4、标志牌由所在区、乡派出所和驻军共同负责管理。发现人为损坏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清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如损坏严重需重新制作的标志牌款,全部由责任者按价赔偿。

  5、建立标志牌定期检查制度。确定每周由驻军负责查看一次;每月由当地派出所查看一次;每年由县公安局、人武部联合查看一次,以确保标志牌的完好无损。

  6、加强国防保密观念教育。每年结合“双拥”活动,由驻军牵头,组织一次有周邻区、乡政府和公安、人武部门以及治保联防小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总结工作协调关系,促进此项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同时,部队和地方都要结合安全保卫工作对广大干部战士和人民群众,进行经常性的国防保密观念教育

  7、市、县城乡建设规划及垦山、绿化等,应尊重军事禁区的规定。严禁地方任何部门和个人,在禁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任何建筑物,不得在禁区范围内开山放炮,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对未经批准进入军事禁区的外国人和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应检查证件,查明情况。同时报请县、市公安局和外事办公室处理对确系误入没有危及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行为的,在指出其错误,进行教育后,予以放行;凡有摄影、录相等危及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行为的,要将人员及所带器材送交公安部门会同外事办公室审查处理。

  9、加强军事禁区核心部位的保密工作。凡有特殊要求的核心部位,要从严掌握,禁止国内外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更不允许摄影、录相或提供测绘、地质资料等,一经发现,由驻军负责直接与公安部门联系,公安部门应及时派员进行查处。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的应先和驻军取得联系,自觉遵守禁区有关规定,服从警卫人员的管理。

  10、军事设施埋设标志牌后,驻军应按文件规定,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可设置与环境相协调的栏杆、修建围墙、铁丝网等,确保禁区的安全保密。其产权的归属,按文件规定不变。

  二、军事管理区

  合肥市的军事管理区系指师以上机关、院校、仓库、雷达等。为进一步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须做到:

  1、管理区的安全保密,主要由军事单位负责,地方公安部门协助。有条件的可成立有驻军、所在地区乡、村和派出所参加的治保联防小组,加强安全保密工作。

  2、加强国防保密观念教育。部队和地方都要结合“双拥”活动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干部战士和人民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教育,进一步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3、地方无关人员和车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管理区。 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驻军可直接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公安部门应及时派员进行查处。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的,应与驻军取得联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管

  4、管理区的一切设施都是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盗窃等。一经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应由公安部门严肃自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对未经批准进入管理区的外国人和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应检查证件,查清情况并及时报请市、县公安局和外事部门,予以处理。上述规定自1987年3月1日发布后生效、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修法明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标准

  12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着眼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从统筹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边海防管控设施保护等方面作了修改,由8章37条改为8章52条,共修改30处,新增15条。

  强化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

  统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精神要求,也是这次修法的基本出发点。为此,修正案草案将“统筹兼顾”规定为处理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关系的指导原则;明确在规划和具体建设中,军地双方要相互兼为、相互避让。

  地方编制规划、安排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避开军事设施;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尽量避开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

  明确保护区域的划定标准

  增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概念。修正案草案规定:军地双方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能够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类别,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划定两区。

  细化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修正案草案规定:只有符合在军事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需求的,军地双方才可以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修正案草案将相关文件中“军事设施的性质,国家军用技术标准,保密以及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的技术要求,当地地形,历史沿革”统一表述为“军事设施安全保密、使用效能的要求”,拓展了保护要求的外延,增强了法律的适应性。

  完善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是部队遂行作战任务的重要依托。修正案草案指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情况,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加强内部保护。修正案草案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对军事设施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明确了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以及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录的批准权限。

  同时规定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要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事行动。

  加强外部保护。由于一大部分军事设施没有被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修正案草案重点规范了没有划入两区的作战工程、边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用机场净空环境、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

  此外还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主动作为,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要及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猜你喜欢:

1.基层军官管理规定

2.军服管理条例

3.士兵管理规定

4.2017年部队管理规定

5.军队干部管理规定

军事用地管理规定_军事管理区管理规定

http://m.cubkforchild.com/shkx/81468.html

推荐访问:

扩展阅读文章

军事热门文章

军事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京ICP备15015689号

时光文档网 轻松阅读 享受快乐生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