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对西方文化的影响|论基督教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深远影响

时间:2021-08-16 来源:文化 点击:

  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基督教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深远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阐述了伯尔曼的观点:神学渊源孕育了今天西方的法律制度、概念以及价值。
  关键词:基督教 西方法律思想 中世纪
  人们普遍认为西方文明是基督教文明,同时西方社会人群的主体目前也是信奉是基督教的,基督教对西方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在施密特所著的《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一书中,不难发现,基督教对我们现行的制度和价值观念中留下了众多的渊源。
  很多学者称西欧的中世纪为黑暗中世纪。这实际上是当今被一些人称为“后基督教时代”中对基督教贡献的不承认以及以偏概全的诋毁。实际上,正如施密特博士所说:“没有任何其它宗教、哲学、教诲、民族、运动――无论是什么――能像基督教这样把世界变得更美好。” 法学也不例外,基督教对法律的影响不仅触及规范层面、制度层面,更渗透到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它是唯一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指出,“神学渊源孕育了今天西方的法律制度,概念以及价值。”
  一、 基督教的产生
  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基督教原始犹太教的一个新教派。被压迫者与统治阶级的矛盾日益升级,不少被压迫者转而寻求精神世界的支撑。在此种背景中,基督教在犹太教中如火如荼的发展壮大起来。
  公元313年,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颁布了“米兰敕令”,正式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10世纪末到15世纪末,教会成为封建神权统治的国际中心。教会法汇编,成为中世纪欧洲各国通用的法典。公元15世纪,教会法的适用范围也日益缩小,但在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有重大影响。
  二、 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You shall not bear false witness against your neighbor
  你不可以做假见证陷害你的邻人。
  ――摩西十诫 第9条
  历史上,学者们对宗教裁判所的批判声很大,而在这里,所要提到的是宗教裁判所为法律学界带来的一个巨大进步――“纠问式程序”。使用于教会法庭的“纠问式程序”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由此而形成的公诉程序、公诉制度至今还在沿用。12世纪末叶,控诉程序逐渐被”纠问式程序”所取代。即法官在审判罪犯的时候,罪犯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直至犯罪事实被证实确定,法官才可以对罪犯做出判决,这极大地保障了人权。
  全世界的国家恐怕都有此条法律――不可做伪证。这从侧面也反映出了另一个事实,基督教或许极大地推进了证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若无此戒,世界上或许不会那么早出现证人制度。这一制度也从一些方面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古代,等级森严的社会中,有权有钱人犯下的罪行无人敢进行揭露与证明,但当基督教作为信仰出现后,虔诚的基督徒们必定会凭借心中的信仰,冒死也要做到十戒戒律。这恐怕也能威慑当权、当钱者在犯罪时进行慎重考虑。现代西方法学上,见证人是法律上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当今社会,不做伪证早已与信仰画不上等号,但其却早已扎根于人们心中。孰不知,这是基督教早就提出的戒律,经过几千年的渗透与发展传承到了现代人心中,成为法律信条。而纠问式程序更是直接引领了法律时代的脚步。今天的公诉制度若不存在,取而代之的还是古代那些迷信、教条的“审判制度”,那我们的人权恐怕难以得到保障。
  三、 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学者们认为,中世纪,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 但是中世纪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后世对自然法的关注与其的发展。
  罗马帝国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认为:“每一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适的地方。”这种所谓的秩序和安排,都来源于上帝的永远正义永恒的法律,也就是他所认为的自然法。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在于“用命令来控制那些没有理性的人的各种欲望。”此处中,命令一词颇惹人注目。恰巧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这两句话中,命令的惊人相似让人不禁把两者联想在一起。格老秀斯是17-18世纪的荷兰人,这时候的荷兰已经经历了长久的基督教的熏陶,那么是否可以假设,奥古斯丁深入人心的神学思想是促使古典自然法学派诞生的基础之一呢?
  中世纪另一位经院哲学家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对永恒法的分享,并且人们可以认识到其中一部分规则,所以人类的成文法须尽可能的来自于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派创始人格老秀斯认为人类的理性等同于人类可以认识到的一部分规则。阿奎那的观点中,人类的成文法须尽可能的来自于自然法是否就是西方法律思想中后来提到的恶法非法的源头呢?
  从中世纪两大神学思想家的观点中,我们似乎可以隐约看到后来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影子。基督教的神学思想是中世纪一切思想的主宰,尽管从反方面说法学成为了神学的附庸,但这也更加充分的证实了基督教的神学对法学思想确实有深刻的影响。坏的思想被摒弃了,但好的却被传承下来并影响了后世伟大思想家们的观点。
  四、 对西方法律信仰的影响
  长达2000余年的基督教宗教与政权统一的现象,使得基督教的教会法成为基督徒所必须遵守乃至整个社会都争相遵守的法律规范。而在这200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教会法的许多条律又被世俗法律所采用,基督教徒们对基督教教会法的信仰不知不觉转化为对世俗法律的信仰,直到基督教逐渐衰败,人们对其的信仰早已根深蒂固,教会法的腐朽落后使世俗法律逐渐登上历史舞台,而世俗法律中的许多法条却来源于衰退的教会法。现在大多数仍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人很自然的将教会法信仰改为世俗法律的信仰。
  因此,西方的法治能够被绝大多数西方人所信仰的根本原因在于:信仰是其社会固有的传统。而西方法律与其国家国民的信仰是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的。因此西方法律才能得到西方人民的信任,继而成为其信仰。
  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基督教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是深远重大的。正如蒂尔尼在他的对公议主义的经典研究中指出的,在公议主义和当时萌芽状态的民主政治思想背后,是12世纪以来教会法学家界定和阐发的一系列概念和范式,他们的法学理论和政治思想最终成为西方近代民主的法治重要渊源。
  参考文献:
  [1] 施密特. 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M]. 2003年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2-2.
  [2]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M]. 三联书店, 1991 :15.
  [3] 施密特. 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M]. 2003年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2-2.
  [4] 陈洪涛, 阎章荣. 法治是如何让形成的――神学与法律关系新探[J]. 社会科学家, , 2005(1).
  [5] 陈洪涛, 阎章荣. 法治是如何让形成的――神学与法律关系新探[J]. 社会科学家, , 2005(1).
  [6] 蒂尔尼. 公会议理论的基础[M]. 比瑞尔出版社, 1998 :642-652.
  作者简介:王路遥(1992-),女,临沂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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